一、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处方书写完整(科别,年月日,姓名,年龄,性别 ,住院号,床位号,身份证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临床诊断,终止线)。
三、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片剂、胶囊剂、分别以片、粒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四、门诊患者使用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五、门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六、对于需要特别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七、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八、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如盐酸布桂嗪片,盐酸哌替啶注射液等,而不能使用强痛定,杜冷丁等。 (姜宏 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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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循格 丁长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