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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来院就诊行为 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患者及陪同人员文明就医须知

作者: 来源:发布日期:2026-06-29 10:40:18

为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患者及陪同人员就诊行为,维护山东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公共秩序与医疗安全,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执业权益及全体患者的就医权利,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诊疗环境,现将患者及陪同人员就诊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规章制度及相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请自觉遵守:

一、法定核心诊疗义务

依据国家医疗卫生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配合医院开展诊疗工作:

(一)如实告知诊疗信息就诊时须主动如实向医务人员告知个人身份信息、既往病史、现病史、药物过敏史、手术史、既往检查诊疗结果、日常用药情况等与疾病诊疗相关的全部信息,不得隐瞒、虚构、谎报相关情况。因信息隐瞒、虚假陈述导致误诊、漏诊、医疗意外及自身病情加重等后果,由患者本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二)全程配合诊疗工作。自觉遵从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安排,积极配合完成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治疗操作、用药指导、康复护理等全部诊疗流程。对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高危诊疗项目,需认真知悉诊疗风险,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若拒绝诊疗方案,需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并签署相关知情拒绝文书。

(三)遵守诊疗时序规则。严格遵守医院挂号、候诊、分诊、缴费、检查、取药、办理出入院等各项诊疗流程规定,服从医护人员及院内工作人员的引导调度,自觉排队、有序就诊,不插队、不抢占诊疗资源、不无理占用诊室及诊疗工位。

(四)恪守实名就医规定。严格执行实名就诊制度,就诊、住院、医保结算等环节均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医保凭证等合规资料,严禁冒用他人身份、医保凭证就诊,严禁伪造、变造就医相关证明材料。

二、院内公共秩序管理规定

为保障院内诊疗环境整洁有序、公共安全稳定,所有患者及陪同人员须严格遵守医院公共管理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院内公共秩序:

(一)维护诊疗环境安静。院内全域严禁大声喧哗、吵闹争执、追逐打闹、高声播放影音,就诊、住院区域需将手机调至静音或震动模式,杜绝影响医务人员工作及其他患者休息康复的行为。

(二)爱护公共财物设施。自觉爱护医院楼宇、诊疗设备、医疗器械、消防设施、公共座椅、水电设施、绿植景观等一切公共财物,严禁随意损毁、拆卸、占用、涂鸦刻画。因故意或过失造成院内财物损坏的,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持环境卫生整洁。自觉维护院内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随意丢弃医疗废弃物,不在楼道、病房、走廊等公共区域堆放私人物品、晾晒衣物,共同维护干净整洁的就医环境。

(四)规范院内个人行为。严禁在院内酗酒、赌博、寻衅滋事、聚众闹事;严禁在病区、诊疗区域私拉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等危险物品;医院为无烟医院,需自觉遵守禁烟要求,院内设置独立吸烟亭,仅可在该指定区域吸烟,主动配合院内控烟管理与工作人员劝导。

(五)遵守住院专项规定。住院患者须服从病区管理,不得擅自调换床位、私自离院、夜不归宿,确需外出的,必须经主管医师批准并履行报备手续;不随意串访其他病房,不干扰病区正常诊疗及休养秩序。严格遵守陪护、探视制度,按规定频次、时间探视陪护,不违规留宿无关人员。

三、医患沟通与纠纷处理规范

医患双方享有合法权益,也需承担相应义务,患者及陪同人员需理性沟通、合法维权,遵守纠纷处置相关规定:

(一)尊重医务人员执业权益。尊重全体医务人员的人格尊严、劳动成果与合法执业权利,文明沟通、理性咨询,严禁辱骂、威胁、骚扰、诋毁、伤害医务人员,严禁干扰医务人员正常执业。

(二)合法合规处置医疗争议。患者对诊疗服务、诊疗结果、收费标准、服务态度等存在异议的,需保持冷静理性,通过医院投诉接待部门正常处理也可通过法律规定进行合理协商调解、鉴定、诉讼等法定途径妥善解决争议。

(三)严禁涉医违法闹医行为。坚决杜绝聚众围堵医院大门、门诊、病区、办公室等公共区域,严禁霸占诊疗工位、阻碍诊疗工作开展、纠缠滞留医务人员、恶意煽动医患矛盾、散布不实医疗谣言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

四、严格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严禁患者及陪同人员实施以下行为,违反者将面临相应法律处置:

(一)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公共秩序,阻碍医务人员依法履职、拒不服从医院合理管理调度的行为;

(二)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及医院工作人员,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三)故意损毁、盗窃医院医疗设备、公共设施、药品物资等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冒用他人身份、医保凭证就医,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服务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医院,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在院内寻衅滋事、聚众闹事、非法聚集,制造医患矛盾、恶意炒作医疗事件的行为;

(七)违反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病区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拒不整改、屡教不改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违规行为法律责任告知

(一)对于违反医院管理制度、扰乱院内秩序、轻微违规的行为,医院工作人员将当场予以劝阻、批评教育、责令整改。

(二)拒不服从管理、扰乱医疗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医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三)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医院财产损失、诊疗秩序混乱、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人须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四)实施暴力伤医、聚众闹医、骗取医保、损毁公私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医院有权向公检法司报案并配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

 

 

附件:

 

涉及全部法律法规及核心条款依据

 

一、基础医疗卫生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五十七条: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公民有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诊疗、如实提供自身健康信息、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法定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五条:医师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第四十九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威胁、殴打等方式,侵犯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诊疗中受损,医疗机构过错承担责任;患者隐瞒信息造成损害自行担责。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师需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拒绝诊疗需书面确认。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纠纷与医疗机构管理行政法规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三条: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以闹事、围堵等非法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通过协商、人民调解、行政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

三、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5 号)

第四十一条:严禁个人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就医、伪造就医材料骗取医保基金;违规者责令退回基金、暂停医保结算、并处骗取金额 2-5 倍罚款。

四、治安管理法律(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适用:扰乱医院诊疗秩序、围堵医院、阻碍医疗工作开展依法处罚依据】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适用: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院内工作人员身体的治安处罚依据】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适用:故意损毁、盗窃医院医疗设备、公共设施、财物的治安处罚依据】

第三十八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适用:非法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医院等公共场所治安处罚依据】

第三十六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适用: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医院的治安处罚依据】

五、刑事法律(犯罪追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殴打医务人员致轻伤及以上,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罪】:公开辱骂、造谣诋毁医务人员,情节严重入刑。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冒用他人医保、伪造材料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以诈骗罪定罪。

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围堵医院、阻碍诊疗,造成严重损失,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追究刑责。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在医院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医护、起哄闹事、损毁财物,情节恶劣入刑。

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携带危险品进入医院情节严重追究刑责。

六、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 号,两高三部)

明确对殴打医护、围堵医疗机构、损毁医疗财物、煽动医患矛盾、散布虚假医疗信息等行为,区分治安违法、刑事犯罪分层处置,是处置闹医、伤医案件直接执法依据。

七、其他配套管理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禁止病区私拉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违规可行政处罚;引发火灾追究刑责。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范院内环境卫生、禁烟、噪音管控相关管理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患者需遵守医疗机构诊疗、候诊、探视、住院管理各项制度。

预约及咨询电话:0543-3256969(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00) 投诉电话:0543-32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