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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围标串标行为界定及风险告知

作者:招投标工作办公室 来源:发布日期:2025-11-25 16:14:17

致各投标单位、相关利害关系人:

围标是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通过限制竞争、操纵投标结果,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串标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串标”)和投标人与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标”)两类。现就围标、串标行为的法律界定及风险告知如下:

一、法定“属于”围标串标的行为

(一)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如共享投标文件模板、技术参数等)。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投标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评标情况,或暗示、引导特定投标人调整投标文件;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串通行为(如指定分包商、供应商等)。

二、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三、法律后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等,如有围串标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投标/响应无效,中标/成交无效。

2.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没收。

3.罚款: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政府采购项目);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招投标非政府采购项目)。

4.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失信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情节严重可更长)。

5.没收违法所得。

6.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

7.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串通投标罪等)。

各投标单位及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疑似围标、串标线索,可向行政监督部门(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部门)或招标项目监管机构举报。

未尽事宜以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预约及咨询电话:0543-3256969(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7:3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00) 投诉电话:0543-32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