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医行发〔2006〕106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教研办〔1998〕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指导思想
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本学科高层次、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培养工作重在构建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培养学生的科学与人文精神、实践与创新能力,
第三条 培养目标
(一)热爱祖国,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掌握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诚挚的协作精神。
(三)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身心健康。
第四条 培养方式
(一)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导师应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每个硕士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三)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通过课程教学、科学研究和实践活动进行,采取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并重的方式,两者均不得少于一年。
(四)硕士研究生培养应更多地采用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培养其发现问题并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要加强教书育人的工作,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的学习,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将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
第五条 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第六条 指导教师
(一)指导教师的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较好,研究方向明确,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可作为培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二)指导教师的主要责任
1.根据研究方向和学生的实际条件参与选择硕士研究生,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并指导、督促、检查其执行。
2.组织、开设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习有关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适时地指导研究生撰写论文,认真审核学位论文;检查研究进展情况,帮助解决科研中的困难,切实把好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关。
3.关注该学科发展前沿动态,积极组织该学科相关领域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
4.搞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课程学习、论文准备、教学(社会)实践等整个培养过程中,特别是在论文准备过程中,要注重培养硕士研究生严谨的科学态度、踏实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团队精神和科学道德。
第二章 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
第七条 培养方案以学位授权点为单位制定,用于确定该学科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设置、培养考核方式、教学医疗实践活动安排及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要求。明确本学科专业学位获得者基本理论和专门知识应达到的广度、深度,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工作、学位论文工作能力与水平要求。是培养单位(学位授权点)进行研究生培养的依据,在一个学科专业内具有通用性、指导性。
第八条 培养方案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设置、考核方式、学位论文工作,培养方式与方法及研究生培养的其它内容(如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学术活动等)。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考核、检查。
第九条 培养方案原则按照《专业目录》的二级学科(即专业,下同)制定;不设二级学科的一级学科按一级学科制定。研究方向的设置应反映本学科的内涵与发展趋势,体现自身的优势与特点,以2—3个相对稳定方向为宜。
第十条 对于培养方案内确定的课程,必须编写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包括课程教学目标、课程内容、教学要求、预修课程、考核方式、参考文献与书目等。鼓励以最新文献资料充实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培养方案由各系(院)根据自身特点拟定,一般三年修订一次,因学科发展需要,也可提前修订。培养方案的修订必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由指导教师和研究生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和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培养条件、研究方向和硕士研究生的个人特点,在主管研究生工作的系(院)主任领导下由硕士研究生导师和硕士研究生共同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科学研究、开题报告、学位论文、学术活动、教学医疗实践等培养环节的培养内容、考核方式和进度作出的计划安排。是导师指导、培养研究生学习和考核的依据。
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每个硕士研究生都应将个人培养计划报研究生处审核,审核合格后,其个人培养计划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所在系(院)和研究生处各保存一份。个人培养计划可以在实践中修改完善,但修改后的个人培养计划必须经导师同意并及时报系(院)、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按培养计划修读的课程,经考试及格或考查通过,给予相应的学分。通过自学,达到某门应修课程的要求,并经考试合格或考查通过,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四条 学分要求:总学分不低于33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必修环节为4学分。
第十五条 对于欠缺本科层次专业基础的研究生,要求补修大学本科主干课程2—3门,补修课程只计成绩,不计学分。
第十六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参加“助教”、“助管”、“助研”(以下简称“三助”)工作。对参加“三助”,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计实践环节2学分。
第四章 科学研究与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论文工作是培养硕士研究生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培养独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研究生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的衡量标志。
第十八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查阅资料、调查研究,在第三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提出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经系(院)组织评议通过后可进入学位课题研究和论文工作。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有创新性。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在国内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论文(第一作者),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硕士研究生在修完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可按《滨州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申请论文答辩。
第五章 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论文答辩申请后,经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合格后即对其学位论文组织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位论文评阅
(一)论文评阅分为署名评阅和双盲评阅两种,具体比例由研究生处确定。
(二)论文评阅人一般应由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责任心强、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担任。
(三)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书》一般于答辩前30日送达评阅人,答辩前7日送达答辩委员会。
(四)系(院)负责署名评阅。系(院)聘请2名国内专家(其中外校专家至少1名)评阅,专家名单报研究生处备案。
(五)研究生处负责双盲评阅。由究生处按比例随机抽取学位论文,在隐去学生和导师姓名等有关信息后,聘请2名国内专家评阅。
(六)论文评阅人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明确说明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以及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
(七)对评阅人意见的处理
1.如果全部评阅人认为:“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同意学位论文答辩”,且未提出论文修改意见,可组织答辩。
2.如果有评阅人提出“需对论文做适当修改后,方达到硕士学位水平,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则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论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论文修改清单,并且将修改后的论文交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其指定1-2名导师组成员审核硕士生论文修改是否符合评阅人要求,并决定是否同意组织答辩。
3.如果有1位评阅人提出“未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不同意学位论文答辩”,则由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其意见进行进一步审核,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如:否决评阅人意见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再增聘1名评阅人、对论文做适当修改后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需对论文做重大修改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同意评阅人意见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等。
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审核论文和评阅人不同意见时,要遵循“保证论文质量、保护论文创新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若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否决评阅人意见同意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则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主席需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说明。
4.如果有2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则不得组织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申请人在半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答辩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名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名)。答辩由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者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成员担任。答辩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名,答辩秘书应由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以上的本学科教学或科研人员担任。
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系(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当全体出席。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1.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学术民主、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答辩者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2.评审学位论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应根据论文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相关表决,并做出答辩委员会决议。
3.答辩委员会秘书协助答辩委员会办理答辩有关事宜,负责记录答辩全过程。答辩委员会秘书没有表决权。
(四)论文答辩会的程序
在论文答辩会举行前2日,所在系(院)发布学位论文答辩公告。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为: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
2.导师介绍硕士生基本情况。
3.答辩者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和与会者提问,答辩者回答。
5.答辩委员会举行表决。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以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拟定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对论文的评议意见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五)论文答辩的结果
1.同意票超过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时,答辩委员会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及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同意票未达到全体委员2/3为不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系(院)学位资格审查委员会。
2.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申请者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受理重新申请答辩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有半数以上为原答辩委员会委员。若答辩委员会未作出修改论文并重新举行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仍不通过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3.硕士论文答辩结束后3日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滨州医学院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申请表》和有关原始材料整理后报系(院)。系(院)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中期考核制度。凡我校硕士研究生均须参加中期筛选考核,考核范围包括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三个方面。考核时间安排在第四学期内进行完毕。根据导师负责制,由导师按三个方面给学生评出综合成绩。思想品德差、学习成绩差并缺乏科研能力的学生,则应终止学习。考核材料应归入硕士研究生业务档案,考核结果则经系(院)审查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导师定期见面制度。实行导师与硕士研究生定期见面制度,加强指导力度。在集中学习期间,导师至少每月给研究生指导一次,介绍本学科学术动态,布置学习任务,检查学习情况。在科研和论文工作期间,导师和硕士研究生每周应交流一次,形成制度。导师要把学术研讨活动制度化,对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提出要求,并把学术活动和定期见面有机结合起来,各系(院)每学期要检查一次定期见面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其结果报送研究生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