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科室:
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卫科教字〔2023〕4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日常运行与管理,确保建设周期内各项任务目标顺利完成,我委拟于近期组织对2023年度的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开展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附件1、2)。
二、评估内容
(一)重点学科:依据《建设任务书》,重点评估学科建
设基本情况、阶段目标完成情况、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科学研究进展、学科队伍建设、教学与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与对外开放、标志性成果产出、经费保障与使用情况、条件建设进展以及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落实等情况。
(二)重点实验室:依据《建设任务书》,重点评估建设任务与阶段目标完成情况、研究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科研条件建设、开放交流与产学研合作、经费保障与使用情况等重点实验室建设进展。
三、评估时间及方式
(一)评估时间: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于10月30日前完成评估。
(二)评估方式:各重点学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任务书》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附件3),并填写《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评估表》(附件4)。各重点实验室应依据《建设任务书》及实际建设情况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附件5),填写《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实验室评估表》(附件6)。
相关材料经依托单位审核并盖章后,连同相应佐证材料一并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直接报送;市属单位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汇总后报送。我委将结合各单位自评材料和实际建设情况,适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评估。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四个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继续按照原计划推进建设;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须限期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评估结果为“未通过”的,将不再纳入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序列。
四、其他事项
(一)各市卫生健康委、各依托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估工作,严格按照相关建设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运行保障,确保各项建设任务按期高质量完成。
(二)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负责人要认真总结前期建设工作,如实填写自评估材料;各依托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并做好专家现场考察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请2023年度山东省医药卫生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于2026年10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发送至科技处邮箱byfykjc@bz.shandong.cn。
联系人:李晨、田明明
联系方式:3258370、3258355
科技处
2026年9月18日